肺栓塞被认为 是“沉默 的杀手”
也称为肺血栓栓塞
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 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
引起肺循环障碍 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
与大众熟知的心梗、脑梗相比
大众对肺栓塞的知晓度非常低
作为中日友好医院呼吸中心
肺栓塞与肺血管病学组的学术带头人
翟振国多年来深耕肺栓塞、肺动脉高压领域
并在2019年创造性地完成了
我国首个肺栓塞领域的流行病学数据调研
明确了我国肺栓塞人群 的发生率 、诊断率以及病死率变化
他和团队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建议》
《新冠肺炎并发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防治专家共识》
还入选了中国2020年度重要医学进展
在翟振国看来
我国 的肺栓塞与肺动脉高压的
防治已今非昔比
呈现出全新 的发展局面
这背后离不开
老一辈专家 的坚实铺垫和无私奉献
在传承中创新
在创新中发展
近20年来
一批批肺栓塞与肺动脉高压防治工作
的专门人才涌现
在“防 、诊、治”多环节持续探索
大大改善了肺栓塞与肺动脉高压患者 的
生活质量和生存率
出品人
杨 谷
总监制
宋乐永
总策划
战钊 宋雅娟
本期编导
张梦凡 宋雅娟
记者
张梦凡 武玥彤
制作
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联合出品
中国科协科普部 光明网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 ,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 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 ,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 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 ,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 ,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目前 ,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 ,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 ,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 ,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 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 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 ,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 ,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
立案后 ,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 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 。经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 ,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 ,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 ,一审宣判后 ,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 ,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 、社会危害性低 ,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 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 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 ,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 的法定义务。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